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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Christoph Rademacher教授讲座成功举办

       2024年11月27日下午,由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Christoph Rademacher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主持的学术讲座于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0会议室成功举办。

       德国专利代理和欧洲专利商标律师、德国不来梅大学荣誉教授Heinz Goddar,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孔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作为评议嘉宾出席讲座。本次讲座的题目为“决策设计与地方法律传统对专利纠纷裁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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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稻田大学法学院Christoph Rademacher教授

       讲座第一部分的主题为“专利执法中侵权和确权的分离”。Rademacher教授指出,为了给专利侵权和专利确权的分离确定适当的水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准确度/专业度/可靠性”、“对于迅速解决争议的贡献”、“公平性(对于争议双方的影响是)”、“有效性抗辩和专利执行之间的成本比较”。

       在此基础上,Rademacher教授介绍并比较了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相关实践。德国坚持侵权和确权的严格分离。德国被认为是“专利权人的天堂”。日本在Kilby案之后引入了专利无效的双轨制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在日本专利局提出无效申请,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作无效抗辩。Rademacher教授认为,日本的双轨制使得有效性认定变得繁琐且低效,而且可能会出现专利局和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美国通过2011年的《美国发明法案》引入了一系列新的专利无效申请程序(如IPR,CMB和PGR),并且设立了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判断。PTAB通常能够说服美国法院暂停侵权诉讼程序、等待其做出确权结果。Rademacher教授认为,PTAB的确权程序明显有利于被告,但该程序中关于禁反言的规定也保证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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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讲座第二部分的主题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裁决的国际协调”。在这一部分,Rademacher教授讨论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执行的法律基础,并对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实践进行了介绍。

       德国法院在2004年的“标准密封桶案”和2009年的“橙皮书案”中,明确将反垄断法作为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执行的法律基础。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在2015年的“华为诉中兴案”中获得了欧盟法院(CJEU)的认可。英国法院在2015年的“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对FRAND承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将合同法作为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执行的法律基础。英国法院在2022年的“欧棣斯诉苹果案”中更是直接指出,竞争法并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施加更多的义务。

       美国法院在2011年的“苹果诉摩托罗拉案”和2012年的“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明确将合同法作为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执行的主要法律基础。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的执行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但这一规制路径并非主流。日本法院在2014年的“三星诉苹果”案中,明确将日本民法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作为了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执行的法律基础。在日本,反垄断法同样可以作为限制的法律基础,但其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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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嘉宾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现场观众与Christoph Rademacher教授就标准制定组织的特殊性、许可协议的法律定性,以及侵权与确权的最佳分离水平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对Christoph Rademacher教授以及与会嘉宾和观众表达了由衷的感谢,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