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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讲座成功举办

2022年7月28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组织的“清华知识产权司法论坛系列讲座(第十四期):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讲嘉宾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法官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玲法官,分别介绍了杭州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成果及网络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例评析。

讲座由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洪燕博士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禹担任评议人,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梁琨法官也一同参与了最后的交流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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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景腾:知识与技术创新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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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院长首先介绍了杭州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及各个法院的管辖范围。杭州中院一直以来承担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工作,也产出了较多的经典案例。

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杭州中院积极寻求与贸促会等平台合作,积极促进非诉和调解工作,效果显著,调解成功率高。与此同时,杭州中院也率先探索了“云审理”制度,积极搭建云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

邵院长接着介绍了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例如案件事实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这就需要引进技术人才,完善专家兼职制度,解决技术难题;例如杭州当地有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产生了较多的诉讼案件等。


王玲: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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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频发,带来了较大的审判压力。王庭长从侵权主体的认定开始介绍,法官在判定侵权主体时,采取的审判思路往往是先由原告承担在被告平台下载、播放或者获得涉案作品的证明责任,从实际提供的行为入手,再由被告就自身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作出说明,最后再通过判断被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各主体的责任义务等入手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在保护新的著作权客体方面,要严格根据著作权法的定义来进行综合判断。目前对影视剧中的单张截图,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剪辑的片段(短视频、片花等),网络游戏整体连续画面等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都可以给予保护。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其核心考量要素是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在行为性质上,如没有增加新内容,几乎全部为原有作品已有表达的,则其使用方式既缺乏内容上的转换性,也缺乏目的上的转换性。在使用目的上,视频中穿插的广告推广及后续视频点击量带来的流量变现均构成商用原作品的目的。同时,对原作品的内容构成一定程度实质性替代的,即便免费,也构成侵权。

接下来,王庭长向听众分享了“微信小程序案”、“剪映案”、“电视猫案”等典型案例。

例如,在“微信小程序案”里,争议焦点在于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小程序运营者出现侵权行为之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类型的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来确定腾讯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面对海量的小程序信息,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进行全面审查,法律也未规定其义务,最后判定被告腾讯公司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剪映案”中的争议焦点有短视频模板是否可以作为保护客体,针对这一焦点,法院认为应该通过短视频模板是否由作者独立制作、是否具有创造性来判断。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了对这一新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

两位嘉宾深入浅出的分享令在场听众获益匪浅。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刘禹博士后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类型与手段、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短视频的时长是否影响其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等问题与两位法官开展了详细讨论。

在最后的观众交流阶段,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梁琨法官与两位主讲嘉宾一同围绕观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讨论,洪燕博士对两位法官的分享进行了总结,并向三位法官和与会听众对清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的支持表达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