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王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2014年9月19日下午,由清华大学-微软创新与知识产权联合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清华知识产权学术讲座系列在明理楼一楼报告厅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为清华大学师生带来了主题为著作权法保护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的讲座。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梁翠宁副教授、蒋舸博士,360公司法务部法律总监范勇、ABB公司专利律师向虎等出席讲座,并作出评议。
王迁教授的讲座主要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保护中作品的独创性和著作权客体两个中心进行,他结合自身在学习和研究中对于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通过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现场的师生进行讨论。
王迁教授首先对《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独创性进行深入的解读,他认为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包括“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和“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两种情形。讲座中,王迁教授通过美国“上帝之手”案、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张大千精确临摹等案例,强调应该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本身去理解独立创作自身的价值和保护的目的,宏观上应为文化的多样性做出贡献的劳动成果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随后,王迁教授就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侵权认定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的分析。他认为,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判断与其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但是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王迁教授结合着“黑棍小人案”、上海世博会《2010等你来》侵权案、李象群诉苏西黄公司案等,进一步阐述作品的独创性不能成为被控侵权人抗辩的理由。同时,他通过“中国馆与日本大莲宫”案例,提出认定作品是否侵权的公示为“接触+实质性相似“。
在有关著作权客体保护的相关问题中,王迁教授从原《著作权法》第四条因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被删除的事实出发,通过李庆国诉某出版社案、龚凯杰诉浙江泛亚电子商务公司案等,强调《著作权法》的作用是禁止权,即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性权利,著作权人凭借此权利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随意行使权利。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观众们都意犹未尽,积极地和王迁老师讨论讲座中涉及到的有关著作权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老师就独创性单独的市场商业化价值与王迁教授再次进行深入的探讨、梁翠宁副教授对比美国法院的做法,就独创性是否有一个量化标准提出疑问、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博士也就讲座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现场来自社会各界的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院的学生们都纷纷发表看法,讲座现场学术气氛热烈。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3级罗同学在讲座结束后向记者表示,“我从本科起就开始拜读王迁老师的作品,对于王老师认真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创新清晰的学术观点非常佩服。今天的讲座让我对著作权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收获很大。”讲座结束后,仍然有很多同学上前和王迁教授进行学术讨论,久久不肯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