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采用闭门会议形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与会专家对“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的相关专利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图为 | 会议现场
首先,柳沈律师事务所的王潇律师和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献涛律师分别以《参数限定专利非三性条款无效典型案例》和《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题逐一从非三性条款和新创性条款的角度对当前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
图为 | 柳沈律师事务所王潇律师
王潇律师指出,近年来,参数限定权利要求因非三性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仅他自己参与的相关无效案件就有十件,非常值得关注。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包括常见参数限定、不常见参数限定、多个参数独立限定以及多个参数组合限定等几种形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议组对这类权利要求的关注重点在于:实施例是否真实、发明人对数值范围内参数数值的选择是否有贡献,以及权利要求是否侵占公有领域等。
王潇律师接着介绍了若干以非三性条款认定参数限定专利无效的典型案件,包括在不清楚条款中,因不常见参数的测量方法不清楚而被无效的案例;在公开不充分条款中,因材料制备手段不清楚或无法实施而被无效的案例,以及因未公开实验数据或实验条件不充分导致效果无法验证而被无效的案例;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条款中,因参数缺少上限或下限、范围内包括坏点、多参数“多因一果”、数值端点不能被支持而被无效的案例等。
图为 | 乾成律师事务所宋献涛律师
宋献涛律师从《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修改与演变出发,介绍了参数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推定不具有新颖性”规则,并以“奥克斯vs格力”专利行政诉讼案为代表,介绍了法院在参数限定权利要求中如何适用“推定不具有新颖性”规则以及创造性要求。宋律师提出,对此类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认定涉及一系列关键问题,包括参数特征的准确界定、新颖性推定和创造性推定的适用界限,以及非三性条款和新创性条款的顺序选择。
与会专家学者就王潇律师和宋献涛律师所介绍的典型案例及其引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就“参数限定权利要求”这一术语而言,有专家认为,“限定”在语义上有“限缩”的含义,用在术语中并不准确;用 “表征”、“定义”或“包含”等词更好,能够提示专利审查机构和法院进行分析判断。多数专家认为,参数表征的权利要求实际上并没有特殊之处,应该回归专利法原理与具体条款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虽然参数表征的权利要求在医药化学领域中很常见,其有效性几乎没有争议,但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关注。这可能是因为此种形式的权利要求不仅出现在医化领域,在机电领域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不仅如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内部,对于此类权利要求有效性的认识和判断尚未统一。
对于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多数专家认为,应当关注权利要求中到底是“为了参数而参数”,还是确实需要用参数来进行表征。如果仅仅是为了显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出于欺骗目的编造参数特征或复杂公式,那么此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应当受到否定;而如果技术特征必须用参数表达,例如高分子化学产品的粒径分布这一参数特征可能影响其老化或强度性能,那么此种撰写方式应当被允许。有专家明确指出,判断参数特征在说明书中是否充分公开时,应当考察参数特征对技术效果的影响是否具有某种确定性。还有专家认为,参数特征的必要性也应从发明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出发综合考虑。
此外,对于“参数特征是否一定要使用实验数据来验证其技术效果”的问题,专家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与技术效果的关联关系较为隐晦、无法形成稳定预期的参数特征,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实验数据或实施例加以佐证;但对于与技术效果具有强关联的参数特征,如果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那么实验数据的提供并非必须。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为准,不能仅仅因为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参数特征就强制要求使用实验数据来验证技术效果。
对于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有专家认为,由于参数特征的确定性比结构特征的确定性更差,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态度。特别是对于非常规参数特征或含有复杂公式的特征而言,由于很难找到现有技术对这些参数特征进行评述,可以采用推定新颖性或推定创造性的方式进行评述,以防专利权人用非常规参数特征掩盖其产品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事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有专家认为,对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看法应随着时代与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以前,参数表征的权利要求在日本等西方国家出现较多,在我国出现较少,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对其多采用严格限制的态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转变过往的态度,不应将《审查指南》对于参数限定的“推导新颖性”规则泛化,避免在不经举证或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该参数特征已被公开或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多数专家认为,对于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应持审慎态度,在评估非三性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为评估基准,既不能放任参数编造行为,也不能对其作无效推定;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更多依靠证据而非推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未来修订《审查指南》时,应避免使用“推定”这样的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