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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挑战的著作权法回应”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年5月29日,由清华大学宣传文化法治研究基地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人工智能挑战的著作权法回应”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楼紫华报告厅顺利召开。来自中央宣传部法规局、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抖音集团、腾讯公司、淘天集团、360集团、科大讯飞公司、中国知网、新浪集团等知名企业的代表共计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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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研讨会开幕式由清华大学宣传文化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致辞。余教授强调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为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性,并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研讨会分为四个议题,涵盖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人工智能(AI)训练数据的法律定性、以及AI输出物的侵权责任等当前备受关注的核心和前沿问题。会议采取主持人引导下的重点发言与圆桌讨论相结合的形式,旨在促进观点碰撞,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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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参会嘉宾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

       本场研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首先针对AIGC的可版权性发表看法。他从创作的本质出发,指出人类创新皆源于元素的组合,而计算机在处理和选择元素方面的能力远超人类。因此,他认为在特定条件下,机器生成的内容更可能具备独创性。郭禾教授进一步分析道,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深受资本需求和产业发展的驱动,资本出于逐利考量可能会推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某种形式的权利确认。此外,他强调,若未来法律允许机器享有某种权利,则其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也应与之相匹配。

       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将讨论聚焦在用户针对AIGC的版权主张问题上,秉持“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蒋舸副教授以“太空歌剧院”案为例,批判了要求用户对AIGC最终表达拥有“绝对控制”的观点,认为用户通过提示词、参数选择或对AI输出结果的修改等方式,对最终特定表达做出的智力贡献如果符合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即可承认其版权。此外,“局部修改说”与“最低限度创造性说”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区分,该折衷立场具有不确定性。最后,蒋舸副教授主张在确权环节“宽进宽出”,将复杂的权利范围和侵权认定问题留到后端处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王彦杰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分享了题为《AI文生图纠纷新近司法实践兼议AI文生图商业维权案件》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春风送来了温柔”案、“猫咪挂饰”案等多起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结果,并表达了对AI文生图商业维权案件趋势的担忧。王彦杰法官指出,法院判断AIGC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核心在于用户是否付出了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其强调了用户充分举证的重要性,并对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在随后的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围绕用户贡献的独创性门槛、“选择”行为的创作意义、开发者与用户的权利平衡、复杂提示词的保护以及AI生成的技术原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二 & 三、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使用行为的定性

       围绕AI训练数据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研讨会分上下两场进行,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和蒋舸副教授分别主持。

       中国知网科数部总经理韩文从数据提供方的视角,分享了AI发展对传统出版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明确了数据提供方与AI模型厂商在数据合作与付费机制方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如定价困难、版权转许可障碍和双方利益分配存在冲突等问题。韩文总经理强调了高质量数据对AI发展的核心价值,并介绍了知网在内容检测和智能化服务方面的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吉豫副教授系统分析了AI系统各环节(数据收集、清洗、训练、部署等)中普遍存在的复制行为及其著作权定性。张吉豫副教授指出,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著作权许可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交易成本障碍,且大模型自身所产生的巨大社会经济价值,难以简单通过市场许可模式进行公平合理分配。此外,其还探讨了法定许可制度在AI训练场景下的适用性。张吉豫副教授认为,在现阶段对AI训练数据使用问题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个案具分析思路,通过司法实践和行业探索逐步积累经验,审慎确立规则。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梁飞则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视角出发,强调著作权主体的基本诉求不能忽略,其认为在立法制度层面,至少保留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梁飞副总干事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将“数据挖掘”行为(涵盖AI训练)纳入法定许可或延伸集体管理范畴,其认为这有助于解决AI产业对海量数据的即时需求与传统事前授权规则之间的矛盾。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副教授重点阐述了“非特定性使用”理论在AI训练场景下的适用。她认为AI基础大模型的训练通常不针对特定作品,单个作品可替代性高、边际贡献趋近于零,因此,可考虑在复制权层面对AI训练场景下的作品使用行为进行排除,或将其界定为合理使用,以鼓励面向未来的增量创新。

       讨论环节中,专家们围绕“非特定性使用”的界定、合理使用宣告对市场付费机制的影响、数据中间商的角色与价值、高质量数据获取的激励机制以及立法和实务层面面临的具体问题等进行了充分探讨。

四、人工智能输出物侵权

        本场研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就AI输出物可能侵害的权利类型、侵权归责原则及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他结合“奥特曼”系列案等司法判例,明确AI输出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对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探讨了临时复制的法律定性。此外,其针对AI输出侵权内容的归责原则展开分析,强调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以及过错在AI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作用等问题。

       在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就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角色(内容提供者抑或技术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性、平台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与局限性,以及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等问题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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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参会嘉宾

       研讨会最后,中央宣传部法规局杨颖副局长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她高度评价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和意义,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工作重点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提升政治站位与战略视野,将法律问题置于国家发展大局中考量;二是借助清华大学宣传文化法治研究基地,加强文化法基础理论建设,关注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三是积极参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对相关草案及时反馈有价值的建议,共同为推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深化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人工智能技术冲击现行著作权法制度的认识,并在关键议题上达成基础共识。通过深入的交流与思辨,研讨会为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建设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