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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专家James Pooley“商业秘密: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信息资产管理”讲座在清华法学院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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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 讲座现场

        2024年3月25日下午,由国际著名商业秘密法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前副总干事、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前主席James Pooley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主持的学术讲座于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509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商业秘密: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信息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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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 James Pooley教授

       James Pooley教授的讲座分为八个部分。

1、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James Pooley教授首先介绍了早期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商业秘密保护在美国的沿革及其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此为背景,James Pooley教授指出,对研发密集型产业来说,商业秘密较专利而言更加重要。这不仅是因为美国专利立法和司法实践使得对信息的专利保护逐渐丧失吸引力,更因为很多公司的资产都体现为以数据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但这些资产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并且,以信息分享为特点的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模式,也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更加棘手。在很多公司看来,商业秘密既是资产和机遇,同时也是威胁。

2、什么是商业秘密

       James Pooley教授指出,相较于版权、外观设计和商标对于创意(creativity)的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事关创新(innovation)的保护,但专利关注具体的权利要求,而商业秘密则保护商业中一切有价值的信息。一个适格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和竞争价值,同时处于合理措施(reasonable efforts)的保护之下。技能和公知常识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虽然可能是永久的,但并非排他的,因为其他人发现相同信息并从中获益的风险始终存在。

3、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进展

       一方面是法院对于产品中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和独立于商业秘密的价值的区分,另一方面则涉及对“合理措施”的具体认定。

4、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

       首先,根据University Computing案确立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应当是灵活且具有创造性的(flexible and creative)。其次,商业秘密损害的认定并非全有或全无,需要权利人根据不同的秘密分别举证证明。再次,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人收益而非权利人损失来计算,即使这种收益只是预期的,并未被侵权人实际获得。最后,当权利人的损失受到了充分补偿时,法院将不再以禁令方式对权利人提供救济。

5、员工技能和公知常识

       James Pooley教授指出,对属于员工技能(employee skill)领域的信息,不能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6、民、刑之间的区别与优劣

       相较于民事诉讼,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不仅诉讼费用更低,而且刑事调查本身也能够给侵权人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但权利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会避免刑事诉讼,而选择民事和解。因为一旦开始刑事程序,权利人将会失去对于商业秘密的控制力。

7、商业秘密的跨境管辖

       在Motorola v. Hytera案中,美国法院认定《保护商业秘密法》(The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可以适用于非美国人。他还介绍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职能并指出,在2011年Tian Rui案之后,通过ITC提出跨境商业秘密索赔变得越来越流行。

8、商业秘密的管理

       James Pooley教授首先指出了商业秘密管理的四个目标:(1)关注数据价值,保持对数据资产的控制;(2)避免数据资产受到污染;(3)考虑降低风险的措施,尽量做到合规;(4)在治理公司时,应时刻关注并遵守政府制定的最新标准。

       然后,他介绍了商业秘密管理的三个风险领域:(1)人的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与离职;(2)过程管理,包括政策、接触控制和端点控制;(3)系统综合管理,包括保密协议管理、国际产业链和诉讼规避控制。

       最后,James Pooley教授强调,应当将管理的关注点放在最有价值的一小部分信息上,并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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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 | 现场提问嘉宾

       在提问环节,与会嘉宾与James Pooley教授展开了热烈讨论。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副教授提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与美国实践有什么区别?James Pooley教授认为两者非常相似。在美国,只要权利人能够指出特定商业秘密存在,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商业秘密已遭受侵犯,即可提起诉讼,然后法院将启动调查程序。美国希望通过经贸协议,让中国实践更接近上述做法。他认为,虽然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确需要一定形式的调查,但美国现有的调查程序昂贵且费时,并不值得推广。

       崔国斌教授提问:在美国,如果权利人没有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证据(prime facie evidence),是否可以通过调查程序来弥补?James Pooley教授认为理论上不可以。过去,美国法院对于初步证据的认定较为宽松,而现在更为严格。但即便如此,法院通常会默认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除非被告提交相反证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独立的经济价值”作为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理由。James Pooley教授答道,认定存在经济价值的门槛很低,主要是为了区分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另一个问题是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的关系。James Pooley教授认为,反向工程并不属于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improper means),因为商业秘密法关注的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洪燕提出了公开信息的组合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通过明显不当行为获取以上公开信息组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James Pooley教授认为,权利人需要证明这些信息之间存在某种协同关系,并证明这些公开信息的组合产生了一定价值。

       现场观众还问到了AI对商业秘密管理的影响。James Pooley教授认为,AI工具能够节省管理者在信息搜集和敏感度排序上的时间、提高管理效率,但人的管理并不会完全消失,因为现有的AI工具仍无法提供好的商业秘密管理方案。

       讲座的最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对参与讲座的各位嘉宾与现场观众表达了由衷感谢,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中心未来的活动。